2015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12个核心条款逐条解读|法客帝国
[原题]2015年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的梳理解读
注:房屋建筑工程和专业建设工程范本的主体体例和权利义务分配是基本相同的,仅在涉及专业技术描述部分有不同的表述,本文以房屋建筑工程范本为例进行梳理;下述条款内容均为叙述性表述,非条款原文。
2015年7月1日起,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统一简称“2015年范本”)开始执行。2015年范本在2000年设计合同范本的基础上,在内容和体例上进行了较大的修订。
设计是一项高水平的智力服务,工程设计单位的工作水平与整体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和成本密切相关。但由于设计工作的成果载体为图纸和文字,而非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实体,且设计费与施工阶段费用相比,在整体工程造价中占比甚微,实践中存在业主对设计工作不够重视的情况,进而在结算阶段产生纠纷,也影响到整体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因此,亟需参考合同范本中的条款设置,思考如何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以保证设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2015年范本采用了近年来较为常见的“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附件”四部分编排体例。通用合同条款共17条,见下表:其中包含了合同基础条款、主体、计价与变更、违约与争议等原则性的管理要求;同时在工作依据、工作过程等方面,着重考虑了工程设计的特殊性下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要求;更突出了“专业责任与保险”以及“知识产权”两条在设计工作中的重点内容。
本文以通用合同条款为主线,对其中体现设计合同特点的部分进行简要的梳理与解读。
1、条款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明确工作范围,是确定工期、费用的基础。1.1.1.6 发包人要求、1.1.3.2 工程设计基本服务、1.1.3.3 工程设计其他服务、1.1.3.5 工程设计资料、1.1.3.6 工程设计文件,此五项定义从原则上规定了工程设计合同的工作范围及内容。
即发包人提供包含项目目的、范围、要求、审查等内容的书面发包人要求(设计任务书),以及完成设计工程需要的工程设计资料;设计人在此基础上,经过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等工作阶段,向发包人提交相应的成果文件,此外包括设计技术交底、参加竣工验收等配套服务。
而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通常属于非基本服务部分,需根据实际需要另行约定并付费。
2、条款1.3 法律
2015年范本中对于法律的规定较为宽泛,包括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实践中,一些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并非为强制适用,此处属于法律含义的扩大解释范畴;且由于各地规定不同,一些不作为默示条款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较大等等原因,建议此处在专用条款中排除对于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统一默认适用,或在双方主体均知晓规章内容的情况下,用具体明示的方式选择适用。
3、条款3.4 设计分包
2015年范本中对于设计分包的规定,与常见的施工合同中的规定原则上一致。即不得转包、不得肢解发包、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及关键性工作分包;分包需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或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且需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相关资料;分包设计费由设计人向分包人结算等。此处较为清晰的规范了双方主体的权利义务,有利于设计质量的保障及发包人对设计工作的掌控。
4、条款3.5 联合体
同施工阶段一样,对于大型、复杂、技术要求高的工程项目的设计工作,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提高竞争力和工作服务的质量,是近年来的发展趋势。2015年范本对于设计联合体进行了明确的约定:联合体各方需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协议书,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协议应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
实践中存在着在产生纠纷后,对于未注册为独立法人的联合体,其联合体各方是否具有独自提起诉讼或仲裁的主体资格问题。联合体的法律地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在法律意义上,并没有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各方在提出诉讼或仲裁请求时必须与连带责任的他方共同行动。即使《联合体协议》中约定了“联合体各方的行为应由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等类似表述,应当视为用于约束联合体各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行为,而不能排除其在法律上应有的权利。
5、条款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本条款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10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5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
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流程如图1所示。
此为近年来各类合同范本中经典的“时间期限+不作为默示条款”的表述方式,对于设计人的违约责任,第11.5款中也规定了完全一致的对应内容。其本意是通过合同条款,促进双方合同管理水平,保证项目执行的效率。但在现有管理水平下,仍存在很多双方主体有意无意的忽视此类条款。而在纠纷阶段,一旦一方据此主张,对另一方有时会造成难以估计的影响或损失。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固然是长远之计及努力的方向,在现阶段,如采用2015年范本,双方主体需首先将合同中涉及时间期限及不作为默示的条款逐一列出,做到心中有数;在设计工作实施阶段,派专人按此规定进行相应的文档管理工作。如果实际管理水平与满足合同条款要求差距较大,建议在专用合同条件部分,对此程序进行一定程度的简化,或将时间期限延长。
6、条款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期不超过15天。如需报政府部门审批,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负责向政府报送。设计人应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如修改意见超出了“发包人要求”,发包人需另行支付费用。同时,发包人有义务向设计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
设计文件的审查环节是设计合同履行过程中较为突出的特点之一。审查作为一项主观性较强的工作,又往往涉及到政府部门的参与和程序约束,实践中难免出现以审查为由无限期拖延后续设计工作及设计费支付的情况,使得设计人陷入数轮的“提出修改意见-修改-再审查-再提出修改意见”的循环中,而对于此种情况,设计人的可控性是较弱的。为保证设计人的利益,首先在支付条款中,建议将主要设计费的支付条件约定为“提交设计文件”而非“审查通过”。此外,设计人要善于运用“暂停设计”和“合同解除”条款,在发现拖延审查的情况后及时采取措施提起索赔,通过“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程序及时止损。
7、条款10 合同价款与支付
此处约定了单价、总价两种价格形式。如果选择单价合同,建议设置设计费的最高和最低限额。设计人进行一项设计工作,其思路、经验以及工作量,与建筑面积的多少并非单纯的线性关系,为了防止发包人随意减少面积或停止设计,约定设计费的最低限额是合理的;同样,约定设计费的最高限额,也是对于发包人控制成本的一种保护。
在第10.3款中,引入了法律概念中的定金方式,与预付款方式并列。由于设计是一项高智力工作,设计文件形成过程中的工作量很大,需时很长,但在交付设计文件前又无载体可以衡量与展现。因此在约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前任意终止,可能造成设计人已进行的工作无法衡量,或发包人需要重新花费大量时间进行重新设计而影响整个工程的推进。因而定金方式更有利于保证双方的利益:若非设计人原因终止或解除合同,定金不予退还;设计人原因终止或解除,则定金双倍返还。而预付款则需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返还或抵扣。实践中,双方主体可依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定金或预付款方式。
本条款的具体支付方式体现于“附件6: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中。该附件中的设计费支付的参考方式以“提交文件后7天内”为支付条件,较为合理;“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后7天内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后3个月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的表述,也体现出对于图纸审查与修改的实际需要与避免通过多度审查而推迟付款的风险两者之间的平衡;而对于将“工程结构封顶后”及“工程竣工验收后”作为设计尾款支付的条件,在实践中,此两阶段时间较长且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更非设计人的可控范围内,以此为支付条件,对设计人来说或许过于严格。如适用,建议减少尾款比例;或者将此处删除,设计人在竣工验收阶段的配合任务,通过“违约条款”予以约束即可。
8、条款12 专业责任与保险
设计单位的工作内容决定了其与工程质量缺陷具有密切的关系,在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中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责任也常常发生交叉。由于设计费与工程总体造价相比十分有限,因而设计人如果不通过保险分散、转移风险,一旦发生违约或重大责任事故,其赔偿责任很难甚至根本无法承担。
推行设计责任保险,是规范设计市场的趋势。现今我国尚未全面强制推行保险制度,但同等条件的设计人,如果由于投保责任险使得自身赔偿能力加强,也是其自身在市场竞争中的很大优势。实践中需要了解各地对于责任保险的具体要求,对于保险条款的范围、程序、除外责任等充分研究以保障满足自身权益。发包人在合同中,可以约定所要求的保险金额、保险有效期等,并将违约责任中的赔偿通过专业责任保险予以实现。
9、条款13 知识产权
作为一项具有创造性的高智力工作,知识产权的保护尤为重要。本条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即谁编制谁享有著作权,另一方可以因为合同目的而使用。如有特殊要求,需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
实践中,设计人为保障自身利益,可以约定发包人支付相应款项后,才取得相关设计文件的著作权或使用权。
10、条款14 违约责任
本条款中的违约责任与第12条【专业责任与保险】紧密相连。2015年范本推荐通过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做法,有利于保证双方利益。
如双方主体实践中未采用约定了专业责任保险的合同,违约责任中违约金建议约定上限,符合设计人实际的支付能力,才能保证违约条款的真正落实。
此外,关于发包人的违约责任,仍是由于设计工作的高智力特点,本条款中规定“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是较为合理的。
11、条款15 不可抗力
2015年范本此条款的规定,与常见的施工合同范本相比,多为原则性约定,并无具体的风险分担内容。实践中不可抗力对于设计工作的直接影响确实小于施工阶段,多数情况可以通过“违约责任”、“合同解除”等其他条款予以解决。
12、条款17 争议解决
本条为各类合同范本中常见的表述方式,采用了和解、调解、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四种层层递进的争议解决方式。争议评审方式是在国际工程中较为推崇的一种方式,近年来也在国内有所推广,该方式聘请具有专业背景的专家对争议及时提出解决方式,可大大降低争议解决成本。由于设计工作专业性、智力型、技术性强等特点,选用争议评审方式对于高效解决双方当事人争议更为适合。建议双方当事人在实际中加以选用。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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